核心提示:特大POS机套现案犯获刑,乐清法院认为,徐某、孙某、林某、王某、牛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干人等都获刑。
        中新网温州4月19日电 (记者 赵小燕)浙江乐清市一个地下POS机非法套现团伙用了两年不到的时间,发展成一个跨省运营、公司化经营的犯罪团伙,涉案金额数亿元,法院最终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金额有3.44亿元。4月19日,乐清法院对这起国内特大POS机非法套现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徐某等5名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八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09年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从湖南省娄底市、青海省西宁市、广东省汕头市等地以其亲属等人名义申请办理了POS机。2010年下半年开始,王某以收取套现金额的0.15-0.3%的手续费将上述20余台POS机陆续出租给被告人徐某从事非法套现业务。
  徐某以多种渠道取得POS机后,一方面自己在温州市区设点实施非法套现业务,另一方面以收取套现金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转租给他人从事非法套现业务。外租的客户在温州范围内有鹿城区、瓯海区、瑞安市、乐清市、永嘉县、泰顺县这几个地方,外省的有上海的牛某等。
  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林某雇协助徐某从事非法套现业务,孙某负责套现点的对账及资金结算工作,林某负责POS机的维护和配送工作。
  自2010年10月份至2012年8月9日案发,徐某以上述方式实施非法经营,并按照0.1-0.25%的比例收取手续费,账面记载金额与中国银联保存的POS机一年内的交易明细相互印证的累计非法经营额达343958380.7元。
  乐清法院认为,徐某、孙某、林某、王某、牛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他们系共同犯罪,其中孙某、林某系受雇于徐某参与犯罪,所起的作用属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最终法院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牛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孙某、林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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