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陆某在通过快钱网支付信用卡欠款时丢失36000元,陆某以银行和快钱网存在管理漏洞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6000元及利息。近日,市东城区受理了这起信用卡纠纷案,

  原告诉称,原告持有中信银行的信用卡一张。今年2月23日,原告利用中信银行默认的信用卡还款方式,利用快钱支付清算信息公司经营的快钱网为其信用卡还款36000元人民币。但是原告在完成网络操作后,发现该笔款项并未进入其在中信银行的信用卡帐户,而是不知去向。原告认为,二被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才导致原告遭受财产损失,故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释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被告辩称,原告并没有利用快钱支付清算信息公司经营的快钱网为其信用卡还款,而是将河南某一网上支付第三方平台的网站误当作快钱网而进行了转账。二被告并提交了一张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支行出具的核查回单,载明“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13时34分向河南易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一笔36000元的款项,且我行没有通过自身系统向快钱公司支付该笔款项”。二被告认为,原告上了俗称“钓鱼”的当,其经济损失与二被告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是否曾经登陆快钱支付的网站并进行了还款操作,成为本案争议焦点。由于双方说法不一,原告提出司法监督申请,要求对其是否于2010年2月23日通过快钱网进行还款一事进行鉴定。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使用的电脑硬盘进行数据搜索,鉴定出该硬盘在2010年2月23日0时至24时共有85条访问网站记录。鉴定报告中列明了此85条记录所登陆的网址,其中并没有快钱支付的网址。